本標準5.1、6.3.3、6.4.6、6.4.10、7.6.2為推薦性條款,其余為強制性條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30-2013《醫(y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GBZ 165-2012《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放射防護要求》、GBZ 176-2006《醫(yī)用診斷X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標準》、GBZ 177-2006《便攜式X射線檢查系統(tǒng)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GBZ 179-2006《醫(yī)療照射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放射診斷部分、GBZ/T 180-2006《醫(y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guī)范》、GBZ/T 184-2006《醫(yī)用診斷X射線防護玻璃板標準》、GBZ 264-2015《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的放射防護要求》、GB 16348-2010《醫(yī)用X射線診斷受檢者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與上述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對牙科X射線設備質量控制方面的相關要求(見GBZ 130—2013的4.4.1、4.4.2和表5);——修改了牙科X射線設備最低管電壓要求(見5.5.1,GBZ 130—2013的4.4.1);——修改了對CT機房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T 180—2006的4.2.1);——修改了對攝影機房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 130—2013的5.4);——修改了車載設備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 264—2015的6.1和6.2);——修改了個人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配置要求(見6.5.1和表4,GBZ 130—2013的5.9和表4);——增加了兒科非正當性影像學檢查舉例(見附錄A);——刪除了X射線設備半值層的要求(見GBZ 130—2013的附錄A);——刪除了介入放射學設備、近臺同室操作的X射線設備透視防護區(qū)測試平面上周圍劑量當量率的檢測(見GBZ 130—2013附錄B的B.1.2);——增加了骨密度儀設備的防護檢測要求(見附錄B的B.1);——修改了X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中關注點要求(見8.1,GBZ 130—2013的7.2);——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中關注點的位置要求(見附錄B的B.2);——刪除了焦皮距的檢測方法(見GBZ 130—2013附錄B的B.2);——修改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的檢測條件(見附錄B的B.1,GBZ 130—2013附錄B的B.6);——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的檢測模體要求(見附錄B的B.4);——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的測量結果處理要求(見附錄B的B.5);——修改了石膏板、磚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shù)(見附錄C的表C.3,GBZ 130—2013附錄D的表D.3);——增加了測量儀器讀數(shù)響應時間修正方法(見附錄D);—— 修改了成年受檢者常見CT 檢查項目的輻射劑量和診斷參考水平(見附錄E的表E.2 ,GBZ 179—2006附錄A的表A.2);—— 修改了兒童受檢者常見CT 檢查項目的輻射劑量和診斷參考水平(見附錄E的表E.3 ,GBZ 165—2012附錄A的表A.3);——修改了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的檢查周期(見附錄F的F.2.8,GBZ 176—2006的13.2);——增加了介入防護手套的相關要求(見附錄F的F.6);——刪除了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的使用年限(見GBZ 176—2006的13.3);——修改了放射診斷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相關內容(見4.1~4.4,GBZ 179—2006的第4章、第5章、6.1、6.2.1、6.3.1、6.3.2、6.4和7.2)。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yī)學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山東省醫(yī)學科學院放射醫(yī)學研究所、廣東省職業(yè)病防治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軍事科學院軍事醫(yī)學研究院輻射醫(yī)學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輝、岳保榮、范瑤華、尉可道、婁云、余寧樂、鄧大平、鄒劍明、商迎慶、寧靜、王進、劉雅、張震、馮澤臣、李海亮、黃偉旭、楊春勇。
本標準代替了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 179—2006 的放射診斷部分、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 16348—2010。
GBZ 130—2013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8279—1987、GB 8279—2001、GBZ 130—2002;
——WS/T 190—1999、GBZ138—2002。
GBZ 165—2012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Z 165—2005。
GB 16348—2010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6348—1996;
——GB 16349—1996;
——GB 16350—1996。
本標準規(guī)定了放射診斷的防護要求,包括X射線影像診斷和介入放射學用設備防護性能、機房防護設施、防護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關防護檢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X射線影像診斷和介入放射學。
放射治療和核醫(yī)學中的X射線成像設備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yè)性外照射個人監(jiān)測規(guī)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由C型機架、X射線球管組裝體和影像增強器(或動態(tài)平板探測器)等部件組成,機架、X射線管組合體可在一個或兩個方向上轉動的診斷用X射線設備。
注:C形臂X射線設備根據(jù)其使用方式,分為固定式C形臂和移動式C形臂。
用于開展床旁X射線攝影或透視檢查等操作的可移動的醫(yī)用X射線設備。
安裝在醫(yī)用X射線診斷車上的固定式X射線設備, 通常由X射線發(fā)生裝置、X射線成像裝置以及床、臺、支架等附屬設備組成。
注:車載式診斷X射線設備按功能可分為透視車載機、攝影車載機、透視攝影車載機和乳腺攝影車載機。
一種利用X射線對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和人員救護的現(xiàn)場使用檢查裝置,一般可由操作人員直接攜帶,并在現(xiàn)場操作。
在醫(yī)學影像系統(tǒng)監(jiān)視引導下,經(jīng)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隨裝置、設備、輔助設備或附件而帶的文件,其中包括為設備的裝配者、安裝者和使用者所提供的重要資料,尤其是有關安全方面的資料。
醫(yī)療照射指導水平
在醫(yī)學影像診斷中使用的一個水平,表明在常規(guī)條件下一個給定的放射學程序給予受檢者的劑量對該程序而言是否異常高或異常低。
醫(yī)療機構應對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以及公眾的防護與安全負責,主要包括:
a) 放射診斷設備工作場所的布局、機房的設計和建造;b) 配備與檢查工作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業(yè)人員;c) 對工作人員所受的職業(yè)照射應加以限制,職業(yè)照射劑量限值應符合 GB 18871 的規(guī)定,個人劑量監(jiān)測應符合 GBZ 128 的要求;
附:劑量限值
劑量 | 職業(yè)照射劑量限值 | 公眾照射劑量限值 |
年平均有效劑量 | 連續(xù)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50mSv。 | 年有效劑量1mSv;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xù)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 |
年當量劑量 | 眼晶體 | 150mSv | 15mSv |
四肢 | 500mSv | 未推薦 |
皮膚 | 500mSv | 50mSv |
d) 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yè)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yè)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e) 制定人員培訓準則和計劃,對人員的專業(yè)技能、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進行培訓,使之滿足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求;f) 配置與 X 射線檢查工作相適應的診斷設備、檢測儀器及防護設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預防設備故障和人為失誤;g) 制定并落實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防護質量保證大綱,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將可能出現(xiàn)的故障和失誤的后果減至最??;h) 制定相應的放射事件應急計劃,應對可能發(fā)生的事件,宣傳該計劃并定期進行實際演練;i) 對受檢者出現(xiàn)的放射損傷應及時報告衛(wèi)生行政部門。 4.2.1 醫(yī)療照射應有足夠的凈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凈利益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采用非醫(yī)療照射的替代方法,在無替代方法時也應權衡利弊,判斷醫(yī)療照射給接受診斷或治療的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時,醫(yī)療照射才是正當?shù)摹?/span>4.2.2 采用 X 射線檢查應經(jīng)過正當性判斷,優(yōu)先選用非 X 射線的檢查方法,對不符合正當性原則的, 不應進行 X 射線檢查。4.2.3 所有新型醫(yī)療照射的技術和方法,使用前都應通過正當性判斷;已判斷為正當?shù)尼t(yī)療照射類型, 當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證據(jù)并需要重新判斷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判斷。使用通過正當性判斷的所有新型的醫(yī)療照射技術和方法時,應嚴格控制在其適應證范圍內,要用到新的適應證時必須另行進行正當性判斷。4.2.4 應根據(jù)診療目的和受照人員特征對每一項醫(yī)療照射實踐進行正當性判斷。如果某一項醫(yī)療照射通常被判定為非正當性,在特殊情況下又需要使用時,應逐例進行正當性判斷。執(zhí)業(yè)醫(yī)師和有關醫(yī)技人員應盡可能使用與計劃照射相關的受檢者先前已有的診斷信息和醫(yī)學記錄,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照射。4.2.5 群體檢查使公眾所獲得的利益足以補償在經(jīng)濟和社會方面所付出的代價(包括輻射危害)時, 這種檢查才是正當?shù)摹?/span>4.2.6 X 射線診斷群體檢查應禁止使用普通熒光屏透視檢查方法;除非有明確的疾病風險指征,否則不宜使用 X 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進行體檢。4.2.7 應加強對孕婦和可能懷孕婦女的診斷性醫(yī)療照射進行正當性判斷,特別是腹部和骨盆檢查;只有在臨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才能對已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進行會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學檢查,否則應避免此類照射。4.2.8 應嚴格對兒童的診斷性醫(yī)療照射進行正當性判斷,兒科非正當性影像學檢查舉例參見附錄 A。4.2.9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不應用于常規(guī)檢查。只有在不能實現(xiàn)或在醫(yī)學上不允許把受檢者送到固定設備進行檢查的情況下,并在采取嚴格的相應防護措施后,才能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 X 射線設備在床旁操作,實施醫(yī)學影像檢查。4.2.10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一般應在巡回體檢或醫(yī)學應急時使用,不應作為固定場所的常規(guī) X 射線診斷設備。4.3.1 X 射線診斷和介入放射學程序中受檢者防護最優(yōu)化的基本目標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過危害。4.3.2 醫(yī)療照射最優(yōu)化過程應包括設備的選擇,除考慮經(jīng)濟和社會因素外,應對便于使用、質量保證(包括質量控制)、受檢者劑量的評價和估算等諸方面進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夠的診斷信息和治療效果。4.3.3 對確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進行的醫(yī)用 X 射線診斷檢查,應遵從放射防護最優(yōu)化的原則并應用有關診斷參考水平后,在保證獲得足夠的診斷信息情況下,使受檢者所受劑量盡可能低。4.3.4 在施行 X 射線診斷檢查時,應嚴格控制照射野范圍,避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組織(例如性腺、眼晶狀體、乳腺和甲狀腺)受到有用線束的直接照射。4.3.5 醫(yī)療機構應當為受檢者配備必要的放射防護用品,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組織采取必要的屏蔽防護措施。建議在 CT 掃描中對受檢者采用包裹式屏蔽防護措施。4.3.6 要特別注意對胚胎或胎兒的照射,特別是當孕婦受檢者的腹部或骨盆受到有用線束照射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接受大劑量時的最優(yōu)化處置。4.3.7 在施行 X 射線診斷檢查時,除受檢者以外其他人員不應滯留在機房內。當受檢者需要人員協(xié)助時,應對陪檢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4.3.8 對于診斷放射程序和圖像引導介入程序,應確保使用:
a) 適當?shù)尼t(yī)用放射設備和軟件;
b) 適當?shù)募夹g和參數(shù),以便對受檢者實施達到該放射程序的臨床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醫(yī)療照射, 同時考慮到相關專業(yè)機構制定的可接受的圖像質量相關規(guī)范和相關診斷參考水平。
應制定一個放射診斷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
c) 在投入使用時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對輻射發(fā)生器的物理參數(shù)的測量以及對顯像裝置的檢查;d) 定期檢查診斷中使用的相應的物理因素和臨床因素;f) 劑量測量和監(jiān)測儀器、相應校準和操作條件的核實;h) 規(guī)定各種 X 射線設備及場所應經(jīng)具備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質量保證大綱中有關測量和校準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劑量測量儀器應具有連續(xù)、有效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證明文件;b) 在 X 射線診斷檢查中應該使用與受檢者劑量相關的適當?shù)膭┝繉W量;c) 在介入放射學中相關的量包括總透視時間、圖像總數(shù)、透視劑量率、參考點劑量以及劑量面積乘積等。4.5.2 醫(y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參見附錄 C。4.5.3 測量儀器讀數(shù)響應時間修正方法參見附錄 D。4.5.5 醫(yī)用診斷 X 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要求參見附錄 F。4.5.6 醫(y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玻璃板要求參見附錄 G。 5.1.1 X 射線設備出線口上應安裝限束系統(tǒng)(如限束器、光闌等)。5.1.2 X 射線管組件上應有清晰的焦點位置標示。5.1.3 X 射線管組件上應標明固有濾過,所有附加濾過片均應標明其材料和厚度。d) 距焦點 100 cm 遠處球面上泄漏輻射的空氣比釋動能率;f) 在焦點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種距離下有用線束照射野尺寸;j) 位于有用線束中床板和濾線柵對 X 射線束的衰減當量;k) CT 隨機文件應提供等劑量圖,描述設備周圍的雜散輻射的分布;l)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用 X 射線設備隨機文件中應提供等劑量圖, 描述設備周圍的雜散輻射的分布以及工作人員典型位置的雜散輻射值,便于工作人員選擇防護方案;m)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隨機文件中應說明臨時控制區(qū)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水平,場所布局和防護設計圖;n) 各種專用和特殊場合使用的 X 射線設備,應具體指出各應用條件下必須注意采取的相應防護措施。a) 除乳腺 X 射線攝影設備外,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濾過部件,應不小于 0.5 mmAl;b) 除乳腺 X 射線攝影設備外,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濾片和固有濾過(不可拆卸的)的總濾過,應不小于 1.5 mmAl;c) 除牙科攝影和乳腺攝影用X 射線設備外,X 射線有用線束中的所有物質形成的等效總濾過,應不小于 2.5 mmAl;d) 標稱 X 射線管電壓不超過 70 kV 的牙科 X 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于 1.5 mmAl;e) 標稱 X 射線管電壓不超過 50 kV 的乳腺攝影專用 X 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于 0.03 mmMo。 5.2.1 C 形臂X 射線設備的最小焦皮距應不小于 20 cm,其余透視用 X 射線設備的最小焦皮距應不小于30 cm。5.2.2 透視曝光開關應為常斷式開關,并配有透視計時及限時報警裝置。5.2.3 用于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的 X 射線透視設備防護性能專用要求見5.8。5.3.1 200 mA 及以上的攝影用X 射線設備應有可安裝附加濾過板的裝置,并配備不同規(guī)格的附加濾過板。 5.3.2 X 射線設備應有能調節(jié)有用線束照射野的限束裝置,并應提供可標示照射野的燈光野指示裝置。 5.4.1 在掃描程序開始之前,應指明某一掃描程序期間所使用的 CT 運行條件。5.4.2 對于任意一種 CT 掃描程序,都應在操作者控制臺上顯示劑量信息。5.4.3 應設置急停按鈕,以便在 CT 掃描過程中發(fā)生意外時可以及時停止出束。 5.5.1 牙科 X 射線設備使用時管電壓的標稱值應不低于 60 kV。5.5.2 牙科全景體層攝影的 X 射線設備,應有限束裝置,防止 X 射線超出 X 射線影像接收器平面。5.5.3 口內牙科攝影的 X 射線源組件應配備限制 X 射線束的集光筒,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幾何尺寸(直徑/對角線)應不超過 60 mm。5.5.4 牙科攝影裝置應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 1 的規(guī)定。